|
注(1)[英]J.S.密尔著《代议政府》,第87页,汪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 注(2)萨拜英《政治学说史》上册,第106页,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 注(3)亚里斯多德说,贵族制的目标是美德,寡头制的目标是财富,民主制的目标是自由。参见A 注(4)参见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三期,第60—61页。注(5)转引自上文。 注(6)埃德温。T.黑费勒《美洲共和国是什么构成的》,载于埃尔金。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周叶谦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注(7)卡斯。R.森斯坦《共和主义的永久遗产》,载于埃尔金。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注(8)混合均衡政体的实践和思想在西方的影响是如此深远,所以,在革命前的英国、法国等君主国家,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某种明显的混合均衡政体属性。革命前的英国有国王、贵族院和平民院,法国有国王、三级会议和可以拒绝登记国王律令的法院。当时的英国和法国可以称为混合君主国,而不能视为混合均衡国家,因为君主制的原则高于混和均衡制的原则,王权过于强大。共和制是对君主制的否定,但共和制与君主制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国王而在于是否存在个人集权,在于是否存在可以集中行使最高立法、行政、司法权的个人。共和制也是对寡头制的否定,一个国家虽然没有国王,但如果是一个寡头集团在行使最高立法、行政、司法权,这个国家也不是共和国。简言之,共和制的对立面是集权制。 注(9)崔之元先生《“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一文就持此种观点。 注(10)[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32—36页,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 注(11)同上书,20—28页。 注(12)现代共和国的选举制、代议制不仅有平民精神,还有贵族精神,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将在第四部分进行。 注(13)传统的混合政体思想在英国革命期间曾一度遭到惨重打击,但在英国人饱受克伦威尔独裁之苦后,混和政体思想回潮,君主重新出现在英国。 注(14)参见《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第264页,商务印书馆。 注(15)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第264页,商务印书馆。 注(16)参见[意]马斯泰罗内著《欧洲民主史》,第10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 [注(17)~注(19)原文空缺,沈浪注] 注(20)详见王天成《宪法的脊梁-宪法的法律性论略》《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刊》1991年,第三期。 注(21)Aristotle.“A 注(22)转引自应复克等著《西方民主史》,第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注(23)由不受其他部门节制的议会统治的政府,叫做“大会制政府”。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政府就是这样的政府,雅各宾党人正是利用这样的政府推行其恐怖统治的。称其为共和政府是对共和政体的玷污,但不妨认为它是一种“纯粹民主”。 注(24)麦迪逊说:“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他说,为达到这一目的,“政府某些部门的稳定和独立(唯一的另一保证)必然会相应加强。”《联邦党人文集》, 注(25)参见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 注(26)转引自前文。 注(27)参阅[美]戴伊。奇格勒著《美国民主的讽刺》,张绍伦、金筑等译。作者指责美国由杰出人物统治是对民主的讽刺,译者对此十分赞赏。 注(28)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第29页。 注(29)Aristotle“A 注(3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41页,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 注(3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12页。孟德斯鸠说:“极端平等的精神使一个民主国走向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就象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是以征服而告终一样。(同上书,113页)。 注(32)引自哈洛韦尔为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一书所写的序言,周勇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 注(33)[意]萨托利《宪政疏议》,刘军宁等编《公共论丛》第一辑。 注(34)同上。 注(35)萨托利《宪政疏议》。注(36)共和政府可以自我节制。 注(37)转引自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第3页。 注(38)同上。 注(39)同上书第6页。 注(40)奥古斯丁认为,真正的正义应是完全超验的合乎逻辑的宗教推断的结果。这种真正的正义只有虔诚的信徒借助于神的恩典才可能达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找到。人间最好的法律也只是真正的正义的“残片”或“境像”,真正的正义只存在于上帝之城,不属于此世。奥古斯丁区别了res 注(41)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第37页。 注(42)参见《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美]爱德华。S.考文著,强世功译,三联出版社 注(43)中华书局《四书章句集注》第17页,1983年,朱子这样解释“命”;“命”,犹令也。 注(44)昆廷。斯金纳著,段胜武等译:《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第46页求实出版社,1989年。 注(45)转引自《新宪政论》165-166页。 注(46)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载《公共论丛》第5辑286页。 注(47)《美国历史文献选集》第26页非正式出版物,美国驻华使馆编。 注(48)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47-48页。 注(49)同上书341页。 注(50)同47。 注(51)宗教与世俗的伦理学说的根本区别在于宗教相信存在一个超越的本体。该超越的本体是人类的理性所无法理解的,所以,人们不是用理性去证明其存在,而是用身心去体悟其存在。由于儒家思想相信超越本体,所以说儒学是一种宗教。 (责任编辑:有缺) |
